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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追债公司分享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1/16 23:17:45      点击:
一、债权人的行为怎样定性

王某系某县教育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2000年该局兴建职工宿舍楼,某建筑公司经理钱某多次找到王某,希望能承包该工程,王某表示可以考虑。同年10月20日,钱某到王某办公室将1万元钱送给王某,王某拒收。但是随后谈话中说自己曾因儿子上学,借过王某的好友、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刘某的8000元钱。钱某当即表示愿意替王某还掉这笔钱,王某未置可否。10月22日,钱某送8000元钱给刘某,刘某问怎么回事,钱某因和刘某也是好友,就说清了原委,告诉刘某,自己本是想为承包工程送钱给王某,但王某说曾借你8000元钱,暗示自己替他还了这笔钱。刘某当即打电话给王某,称“王局长何必这么客气,不用这么急着还钱。”王某则说借钱当然要还,刘某遂收下了这笔钱。2001年1月19日,王某在局长办公会提议采用议标方式决定由谁承包宿舍楼工程,并在议标时力主由钱某承包,使钱某最终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



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且他收受钱某送的8000元钱只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并非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是:刘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在主观方面,刘某明知钱某是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而替王某还款,知道自己接受钱某的8000元钱会导致王某接受贿赂行为的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帮助王某接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在客观方面,从形式上看,刘某是接受了钱某替王某履行的债务,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编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刘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特定身份人可以参与特定身份人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但刘某虽然是贿赂财物的直接接受者,由于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提下的接受财物,所以他接受财物的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从而也就不可能是受贿罪的实行犯。从刘某在本案的作用看,他通过接受钱某的还款,帮助王某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王某接受贿赂的行为具有了伪装,因此刘某在这起受贿共同犯罪中是帮助犯,是从犯。而本案中王某自己不接受贿赂,通过让刘某接受财物,来实现自己接受贿赂的行为,其行为虽然具有间接性,但由于其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行为,因而是实行犯,是主犯。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定为受贿罪。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根据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债权人的行为定性是根据当事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情形相结合,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对于债权人的行为定性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说明。